結社與多元公眾
原文:Association and Plural Publics
| 作者:E. Glen Weyl, Audrey Tang and ⿻ Community | 譯者:唐鳳 Audrey Tang, 周宜蔓 Gisele Chou
法國貴族、外交家亞歷克西·德·托克維爾(Alexis De Toqueville)筆下的《美國的民主》經典的總結強調了公民聯繫在美國自治中的核心地位。「沒有什麼...... 比美國智慧與道德的結社,更值得我們關注。」更近一步,他認為「結社」對於政治行動和社會改善是必要的,因為個人之間的平等讓僅只靠個人來取得大規模的行動是不可行的:「如果人類要持續文明...... 結社的技藝,與公平條件的增加需為正比,共同發展和進步。」
沒有個人能夠獨自實現政治、社會或經濟的改革。透過政黨、公民組織、工會和企業進行集體努力是必要的。以多元宇宙而言,這些和其他不那麼正式的社交團體、個人一樣,都是社會的交織結構。從這個觀點上看,社團協會是最基本的權利,與人格權互為表裡,有如陰陽般密不可分。也因為這樣的觀點,社團正是最能制衡暴君的力量。再次引用德·托克維爾的話:「人心的所有缺陷裡,沒有比利己主義更適合專制的了;只要臣民互不相愛,暴君就能輕鬆原諒臣民不喜愛他的事實。」只有促進和保護人們結成有意義的新社團的能力,我們才有希望獲得自由、自治和多樣性。
利克和泰勒提出的「作為通訊設備的電腦」願景的核心,就是電腦和網路在促進這種聯繫方面的潛力:「它們將成為不在同一個地方,而是具有相同利益的社群。」事實上,韋氏辭典正是如此定義「結社」:「擁有共同利益的人的組織」。鑒於他們有共同的目標、信念和傾向,這些社群所能取得的成就,將遠遠超過在數位時代到來前的社團。從本書作者的角度看來,主要的挑戰是確保 「『上網』......是普世人權」,而非「特權」。當然,這個願景已經被證實是非常具有遠見的,今日許多最著名的政治運動和民間組織,都是在線上形成、或取得最大的成功。
不過,或許矛盾的是,在某種重要意義上,網際網路的興起,實際上正威脅了自由結社的一些核心特徵。正如利克和泰勒所強調的那樣,要形成社團或社群,就必須建立一系列共同信念、價值觀和利益背景,這些種種構成了社團與其內部交流的脈絡。此外,正如齊美爾和尼森鮑姆所強調的,這還需要保護這種輪廓免受外部監視:如果個人認為他們與社團的交流,受到外人的監視,他們往往就不願意利用共同社群的脈絡,因為他們擔心自己的話語會被誤解。
網際網路使潛在結社的範圍更廣,也讓促進和保護共同脈絡,變得更具挑戰。隨著資訊傳播的速度越來越快,要想知道你在和誰對話、以及你和他們分享了哪些資訊,在在都充滿挑戰。此外,現在比過往的任何時刻,都更容易對群體發動監視,並且成員更容易在預期之外不恰當地分享資訊。因此,要實現利克和泰勒的夢想,進而使數位世界成為多元結社可蓬勃發展的世界,就必須瞭解資訊的脈絡,並且建立數位系統來支持和保護它。
因此,在本章中,我們將概述結社的資訊需求理論。其後,我們將討論已經開始扶持、或有助於建立與保護這些需求的現行技術。然後,我們將強調可如何將這些技術結合起來,以實現 「多元公眾」的願景,而非單純的「私密」或「公開」,來實現許多具有共同理解的社團蓬勃發展,且保護它們不受外部監視,以及為什麼這項權利,對支持其他數位權利至關重要。
結社
人們需要何種結構才能組成「具有共同利益的社群」?顯然,僅僅是單純的共享興趣愛好是不夠的。人們雖然可以分享各自的興趣愛好,但也可能不知道對方是誰,或雖然認識對方、但卻不知彼此擁有共同的興趣。正如社會科學家和賽局理論者近年來強調的,「組織」所隱含的集體行動,需要更強而有力的概念:共同的「利益」、「信念」或「目標」。用這些領域的術語來說,需要的就是所謂的「共同知識」。
在說明正式定義之前,我們不妨先考慮,為何單純地分享信念,並不足以讓大家採取共同行動。考慮一群人,他們碰巧都會說某種共同的第二語言,但沒有人知道其他人也會。然而,他們說的第一語言各不相同,他們在一開始時無法交流。因此,只知道這門第二語言,對他們沒有什麼幫助,相反地,他們必須知道其他人也懂這門語言。也就是說,他們不僅要有基礎知識,還要有高一階的知識:知道其他人也知道某些內容。
這種高階知識,對集體行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以至於它已經成為民間傳說。在安徒生的經典童話《國王的新衣》中,騙子騙國王說他縫製了一套價值連城的新衣服,而實際上,他把國王剝得一絲不掛。雖然子民都看到了國王的裸體,但大家都不敢說出來,直到一個孩子的笑聲才讓大家明白,不僅國王是裸體的,而且其他人也看到同樣的事實,因此每個人都可以放心地承認這一點。相似的場景在各種社會、經濟和政治環境中都很熟悉:
- 若要阻止銀行擠兌,往往需要高度醒目的保證聲明,因為如果每個人都覺得別人會擠兌,那他自己也會。
- 對「公開秘密」的不當行為(例如性行為不檢點)的譴責,往往導致大量的議論指控,因為指控者會意識到其他人是「挺他們」的,例如「#MeToo」運動。
- 公眾抗議可以帶來讓民眾長期反對的政府垮臺的力量,因為公眾不滿的普遍覺醒,是可以翻轉政治的力量。
「共同知識」的正式定義,是這種情況:一群人知道某件事情,同時也知道他們所有人都知道這件事,並且知道他們所有人都知道他們所有人都知道這件事,以此類推。「共同信念」通常用 「信念程度」來量化),則是指一群人相信他們都相信他們都相信...... 大量賽局理論分析表明,在類似上述的「集體行動風險」情況下,這種共同信念是協調行動的重要前提條件。
群體的共同信念,顯然與他們的成員平均共有的信念有關,但這兩者是不同的概念。我們都知道有這樣的例子:某些觀點被視為「普遍常識」,但幾乎每個人都對此表示懷疑;或者在某個群體中,幾乎每個人都不同意某個特定規範,但這種規範依然存在。此外,除了關乎事實的信念,我們也可以用「社群」概念來指稱對道德或意向的信念。我們可以想像某種社群的「共同信念」(在道德意義上),是指每個人都認為其他人也持有的道德原則,並且認為其他人也認為每個人都持有的道德原則等等。同樣的,「共同目的」也可以指稱每個人都相信其他人的意圖,並且相信每個人都相信每個人的意圖等等。這種「共同信念」和「共同意圖」,對於所謂的「正當性」,即人們普遍理解的「什麼是正當的」來說,至關重要。
在賽局理論,以及其他形式化的社會科學學科中,通常將「個人」建模為意圖、偏好和信念的集合。而「社群」的概念,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思考群體的方式,它與組成群體的個人既相似卻不同,因為群體的共同信念和意圖,未必與其中個人成員的信念和意圖相同:群體的信念和目標,就是該群體的「共同信念」和「共同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說,結社自由可以理解為建立共同信念和共同目標的自由;然而,結社本身是不夠的。正如我們在前一章中論證的,保護秘密對於維護個人身分至關重要,因此「結社權」也必須能保障社群不受監視,因為如果社群的共同信念變成了所有人的信念,那麼他們就不再是獨立的社群了。因此,保護隱私不受外部監視,或內部過度分享,與結社自由一樣重要。
毫不意外的,當我們想到結社自由時,最容易想到的許多技術和空間,其演變歷史恰恰是為了實現共同的信念,並保護共同的信念不受外來信念的影響。搜尋「結社自由」的圖像,通常會出現在公共場所抗議、在公園和廣場等公共場所集會,以及在私人俱樂部進行小組討論的圖像。如上所述,小組會議和成員面前公開發表的聲明,對於在組織中達成共同信念和理解至關重要。個人發行的小冊子,或許可以說服其他個人,但由於缺乏共同注目,賽局理論者認為,這些很難像孩子的公開笑聲等共同宣言,那樣創造出公共信念。
但純粹的公共空間,也有重大的侷限性:它們不允許團體在更廣泛的公眾視野外,形成自己的看法和協調彼此的行動。這樣可能會削弱他們的凝聚力、對外展示一致面貌的能力,以及利用內部環境進行有效溝通的能力。這也是為什麼經常會出現「只對成員開放的封閉式聚會場所」的結社空間:這樣才能實現齊美爾所強調的,對團體效能和凝聚力至關重要的保密性。[1]因此,我們面臨的關鍵問題是,網路通訊系統,如何為「利益共同體」這種美麗新世界,提供這些相同甚至更有用的能力,來創建受保護的共同信念。
建立脈絡
若公園和廣場是抗議和集體行動的所在地,那麼我們正在尋找的就是數位化的公共廣場。許多數位系統都聲稱擁有這樣的功能。最初全球資訊網上的網站,為各種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會,讓他們可以發佈自己的資訊。但正如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赫伯特·賽門(Herbert Simon)所指出的那樣,大量的資訊造成注意力的匱乏。很快,人們就很難知道自己的網站是否接觸到受眾、是誰與如何接觸到他們的。Google 等搜尋系統、Facebook、Twitter 等專業的社交網絡,成為數位交流的首選平台。數位公共廣場變為私人領地,這些公司的首席執行官自豪地宣稱,他們正是數位時代的公共事業、公共廣場,同時卻透過具精準廣告,對用戶互動進行監控式的商業行為。
最近,一些努力已開始解決這個問題。全球資訊網協會(W3C)發佈了 Christine Lemmer-Webber 提出的 ActivityPub 標準,將其作為實現社交網絡開放協定的建議,讓使得像 Mastodon 這樣的開放系統,以聯邦式、分散式的方式,向全球數百萬人提供類似於 Twitter(現稱為 X)一樣的服務。 Twitter 自身也察覺了這樣的問題,且在 2019 年發起了相似目標的 BlueSky 計劃,並在伊隆.馬斯克收購 Twitter 後迅速引起關注。慈善家法蘭克.麥考特(Frank McCourt)對自由專案(Project Liberty)及其分散式社交網絡協定(Decentralized Social Networking Protocol)挹注了大量投資,將其作為另一個基於區塊鏈的分散式網路基礎。雖然很難準確預測在其中哪些會蓬勃發展、如何整合等,但 X 近期的努力,以及這個領域中活動的活躍與多樣性皆表明,某種可用的數位出版開放協定,有可能促成共識的收斂並開展合作。
然而,宣導並不等同於社群與結社。在網上貼文更像是散發傳單或小冊子,而不是公開抗議。看到貼文的人,很難知道還有哪些人、多少人在瀏覽同樣的資訊,當然也很難判斷他們對這些資訊的看法。貼文可能會影響他們的信念,但很難在可識別的同儕群體中形成共同信念。強調關於貼文的病毒性和關注度的功能,可能會對某些人有所幫助,但對訊息受眾的追蹤,仍然比在實體公共空間中要粗略許多。
近年來,應對這一挑戰而出現的最有趣的潛在解法之一,是包括區塊鏈在內的「分散式帳本技術(DLT)」。這些技術維護資訊的共享記錄,只有在達成「共識」(對納入紀錄的項目,有足夠的共同認可)時,才會將內容添加到記錄中。這讓密碼學家和賽局理論者得出結論,認為 DLT 在儲存這些資訊的機器之間,創造共同信念方面,大有可為。[2]可以說這就是此類系統,支持協調新貨幣和其他社會實驗的原因。
然而,機器之間即使出現社群,也無法代表操作機器的人構成了社群。維護區塊鏈的經濟誘因,更加劇了這個問題(從創建社群的角度來看),這導致了大多數參與者,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運行「驗證節點」軟體,而不是直接地監視活動。這也意味著,參與區塊鏈的人很可能是那些能夠獲利的人,而不是那些對非商業性共同行動感興趣的人。儘管如此,正如我們在下文中要提及的那樣,我們可以想像,數位簽章技術,將成為未來結社的基礎建設中,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
保護脈絡
如果說脈絡的建立,主要是為了打造強而有力的社會宣導概念,那麼對脈絡的保護,則是為了建立強而有力的社會隱私概念。而且,和宣導技術一樣,隱私技術的發展,往往也是以一元論原子主義方向居多,而不是支持多元社會。
長期以來,密碼學領域一直在研究如何安全、隱密地傳輸資訊。在典型的「公開金鑰加密」機制裡,個人和組織公開發佈「公鑰」,同時私下持有相對的「密鑰」。如此任何人都可以向彼此發送,只有對方的密鑰才能解密的訊息。它也允許密鑰控制者在訊息上簽名,以便其他人可以驗證資訊是否來自簽署者。這種系統,是網際網路和整個數位世界廣泛安全的基礎,可保護電子郵件免遭間諜活動,也促成了端到端加密訊息系統(如 Signal 和數位商務)。
在這樣的基礎上,近年來又擴展出了一些功能強大的隱私強化技術(privacy-enhancing technologies)。這些技術包括:
零知識證明(zero-knowledge proof):它允許在不洩露完整資料下,安全地證明源自這些資料的事實。例如:人們可以證明自己超過了某個特定年齡,而無需出示作為證明依據的完整駕照資訊。
安全多方計算(secure multi-party computation)和同態加密:它們允許一組人執行涉及資料的演算,其中每個人都擁有部分資料,也不會向其他人揭示這些部分,且允許自己和其他人對計算過程進行驗證。例如:在保持秘密投票的同時,允許對選舉結果進行安全驗證。
不可偽造和無法否定的簽名:這些簽名允許密鑰控制者在聲明上簽名,如果無法獲得密鑰,就無法偽造、無法否認,除非聲稱密鑰被洩露。例如:簽訂(智慧)合約的各方,可能會要求使用這種數位簽章,就像難以偽造和難以否認的物理簽章,對紙本合約的重要性一樣。
機密運算:這種解決上述類似問題的方法,不那麼依賴密碼學,而是通過 「實體隔離」數位系統來實現相似目標,這種系統具有各種物理障礙,可防止資料洩露。
差分隱私:它衡量的是對演算輸出的披露,在多大的程度上可能會無意中洩露輸入的敏感資訊。技術專家已經開發出一些技術來保證此類洩漏不會發生,通常是通過在揭示資訊時添加雜訊。例如:法律要求美國人口普查,既要揭露簡要統計資料用以指導公共政策,又要對原始資料保密,美國最近已通過使用確保不同隱私的機制共同實現了這一目標。
聯邦學習:與其說是一種基本的隱私技術,不如說是其他技術的複雜應用和組合。聯邦學習是一種於物理位置分散四處的資料上,訓練和評估大型機器學習模型的方法。
重要的是要認識到這些最依賴加密技術(尤其是前三種技術)的兩種基本局限性;即它們依賴於兩個關鍵假設。首先,密鑰必須由所需人員掌握,這個問題與我們在上一章討論的身分和復原問題密切相關。其次,當今使用的大多數加密技術,都會因為量子電腦的出現而崩潰,在許多情況下,這樣的保證也會因量子電腦的出現而失效,不過,開發可抵禦量子計算的方案,是活躍的研究領域。
此外,這些技術解決方案,越來越多地與一系列支持隱私權的技術標準和公共政策相互交集和融合。這些標準和政策,包括政府制定的密碼學標準、隱私法規與權利(例如歐盟的 GDPR),以及加密技術的互通標準。
然而,幾乎所有這些工作都有個基本局限,那就是只關注保護通訊免受外部監視,而不是防止內部成員過度向外分享。雖然,防止外部窺探顯然是第一道防線,但任何軍事情報故事的粉絲都知道,內部的間諜和洩密是資訊安全最重要的威脅之一。雖然軍事情報是最典型的例子,然而如此觀點影響的範圍相當廣,尤其是在網際網路時代。從丹娜·博伊德(danah boyd)的經典研究《鍵盤參與時代來了!》(It's Complicated)到Dave Eggers的著作和電影《直播風暴》(The Circle),都強調了由於數位資訊共用的便捷,使過度共享的風險,自始至終都在威脅著人們的隱私。
基本問題在於,雖然大多的密碼學和法規,都將隱私視為個人權利,但我們通常所說的隱私其大部分是與群體有關的。畢竟,幾乎沒有任何自然產生的資料,僅僅與單一個體相關。讓我們重溫一下,上一章關於社交生活中資料的某些例子:
基因資料:當然,基因在家庭中具有很大的共用性,這意味著公開某個人的基因資料,暴露其家庭的情況,在較小程度上,也會暴露其遠親的情況。相關的論點,也適用於許多醫療資料,如和遺傳病、傳染病有關的資料。
通訊財務資料:通訊和交易在本質上是多方的,因此有多個自然參照者。
位置資料:在大部分時間裡,人們都至少與另一個人在物理上接近,此時這些人都知道彼此在某一刻的共同位置。
物理資料:有許多不屬於任何人的資料(如土壤、環境、地質數據)。唯一真正個人化的資訊,是作為身分計劃的一部分,由官僚機構創建的識別號碼。但即使是這些號碼,實際上也不只屬於個人,也描述了與其發放機構的關係。
這意味著,幾乎在所有的相關情況下,個人單方面地揭露資料時,都會威脅到其他個人的合法隱私利益。因此,若要保護隱私,就必須防止單方面的過度分享。一般認為,這基本上不可能從外部強制執行:任何人只要知道某些事情,就可以與他人分享資訊。因此,相關策略主要集中在反對過度分享、散佈謠言等行為的規範、幫助個人記住哪些資訊不應分享的工具、增加私下過度分享的難度,以及事後懲罰那些參與過度分享者的政策。這些全部都是重要的策略:文學、媒體和日常經驗中,充斥著對過度分享的羞辱和對洩密者的懲罰。然而,它們與加密技術所提供的保障相去甚遠。加密技術不僅譴責窺探者,更能將他們鎖定在系統之外。
有沒有可能替過度分享,做一些類似的事情?一種常見的方法,就是避免資料持久性:SnapChat 因資訊消失而嶄露頭角,此後許多資訊協定也採用了類似的方法。另一種更積極的加密技術是「指定驗證者證明」(DVP)。 這是一種發送資訊的方法,其真實性、有效性只能通過特定密鑰來驗證。這種方法只適用於無法獨立驗證的資訊:如果有人選擇過度共用社群密碼,那 DVP 的作用就不大,因為共享密碼的人可以很快檢查密碼是否有效。
然而,大多數類型的資訊,都很難獨立地立刻得到驗證:即使是埋藏寶藏的地點,也需要特殊意義的資源去追尋和挖掘,否則許多關於寶藏的探險故事,就不會那麼有趣了。隨著「生成式基礎模型」使有說服力的欺騙變得越來越容易,驗證的重要性也將與日俱增。在這樣的世界裡,針對個人進行驗證的能力,以及對「過度分享資訊的不可靠性」的依賴,都可能越來越強。因此,更全面地保護資訊免遭過度共享和窺視的可能性,也會越來越大。
多元公眾
如果將這些工具適當地結合到新一代網路標準中,我們就有能力超越「公開」與「私密」之間膚淺的傳統界限,實現真正的網路結社自由。雖然我們通常認為公開和私密是單維度的範疇,但不難看出,另一個維度也同樣重要。
首先考慮 「隱藏在眾目睽睽之下」的資訊,這些資訊被淹沒在一堆無關緊要的事實中,人人都能獲得,但卻無人知曉。這與當年「曼哈頓計劃」存在的秘密形成了鮮明對比,曼哈頓計劃的秘密,被大約 10 萬人所知曉,但對世界其他地方卻嚴加保密。兩者都接近「私密」與「公開」光譜的中間點,因為兩者在重要方面都是廣泛共用的,但同時也是隱秘的。但它們處於另一個光譜的兩端:集中的共識,與分散的可用性。
這個例子說明了為何「私密」和「公開」是過於簡單的概念,無法描繪出支撐自由結社的共同知識。雖然任何簡單的描述,都無法體現我們應該繼續研究的豐富內涵,但我們在其他地方稱之為「多元公眾」的模式,可能更加貼切。「多元公眾」指的是建立資訊標準,使具有強烈的內部共同信念、並與外界隔絕的各種群體能夠共存的願望。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保持 Shrey Jain 和 Zoë Hitzig 所說的「脈絡信心」(contextual confidence),即系統中的參與者,可以很容易地確定並保護其交流的脈絡。
幸運的是,近年來,一些隱私和宣傳開放標準技術的領軍人物,已經將注意力轉向了這個問題。ActivityPub 公司的 Lemmer Webber 在過去幾年裡一直致力於 Spritely 專案,該專案旨在以多元公眾的精神,創建自治且緊密聯繫的私人社群,讓個人用戶在開放標準中清晰地辨別、瀏覽和區分社群脈絡。越來越多的 web3 和區塊鏈社群研究人員,正致力於將這些技術與隱私技術,特別是 ZKP 結合起來。
一個在這項研究開鑿出、最有趣的可能性,就是實現對「共同知識」和「無法披露」的組合的形式保證。例如,我們可以使用 DVP 創建分佈在社群成員之間的帳本。這也將創建該社群共同知識的資訊記錄,並確保該資訊(及其作為共同知識的地位)無法在該社群之外被可信地共用。此外,如果協定確定「共識」的程式,依賴於比目前更複雜的投票規則,例如我們在下文關於投票的章節中描述的那些規則,那麼它可能會比目前的帳本體現出更豐富、更細微的「共同知識」概念。
此外,圍繞這些主題的所有領域,都充斥著有關標準的工作:密碼學、區塊鏈、開放式通信協定(如 Activity Pub)等。因此,我們可以輕易想像這些標準,會彙聚到某種動態發展但被廣泛接受的「結社」技術概念上,從而形成被廣泛遵守的標準,使線上社群能夠形成並保持自我。這樣的未來,才能保障數位結社自由的權利。
結社、身分和商業
數位結社自由,與我們在本書這部分討論的其他自由密切相關。正如我們在上一章中所看到的,「隱私」是身分系統完整性的核心,但就像我們在這裡所看到的,通常被貼上「隱私」標籤的問題,更適合與個人所處環境的多樣性聯繫起來,而不是個人主義意義上的隱私。因此,結社自由的權利和人格完整的權利,兩者密不可分:如果說我們在社會群體的多元交織,造就了我們作為一個人的獨特性,那麼只有保護這種多樣性的完整性,獨立的人格才是可能的。當然,由於群體是由人組成的,反之亦然:如果人們沒有明確身分,就不可能構成由共同知識界定的群體。
此外,自由結社權利,是商業和合約的根本基礎。交易是最簡單的結社形式之一,數位交易系統嘗試複製與現金相關的隱私,這個能力取決於誰能以何種細節層次來查看交易。比起交易來說,合約更為複雜,而公司則更進一步。所有這些結社形式,都高度依賴於資訊完整性和對義務的共同認知。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在本章中所概述的自由結社,以及在上一章中討論的身分認同,都是本書後續內容的關鍵支撐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