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作業系統與數位自由
原文:Rights, Operating Systems and Digital Freedom
| 作者:E. Glen Weyl, Audrey Tang and ⿻ Community | 譯者:唐鳳 Audrey Tang, 周宜蔓 Gisele Chou, 王嘉田 Greg Wang
利克認為,與迄今為止在網際網路協定中表現出來的更廣泛的基本協定,是網路社會的基礎。然而,他的分析更像是一個清單,而不是哲學分析。為了闡明⿻社會基礎的清晰願景,在本章中,我們借鑒⿻的定義概念,概述這些協定應包含的內容,以及它們在社會中應起到的作用。然後,在本書這部分,我們將系統地探討這些協定、它們在今天實施的局限性,以及如何更全面地實現它們。
我們認為,⿻社會必須建立在形式和結構上都符合⿻原則的基礎建設之上。形式上,它們必須無縫結合密切相關的政治理念——權利體系和作業系統的技術概念。實質上,它們對社會數位化的表現,必須符合⿻理解的方式:作為協力進行宏偉、共融合作的多元交織社會群體和人群。
權利作為民主的基礎
民主(「人民做主」)最簡單的想像,是一種政府制度,來達成集體決議,而非指政府對公民採取的某些特定行動。然而在實踐上,所謂「民主」政府的最基本特徵,就是公民享有的一系列基本自由。雖然這些「權利」在不同民主政體中因時因地而異,但總體來說其運作模式一望即知,已成為如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DHR)等宣言的基礎,包括平等、生命、自由、人身安全、言論、思想、良心、財產、結社權等。雖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這些權利是人類根本而普世的價值,但我們在此需要關注的是,為什麼人權對民主這種政府制度的完整性如此重要,以致於許多人與組織都主張:如果無法保障人權,則民主無法存在。
當代最偉大的民主哲學家之一,丹妮爾·艾倫(Danielle Allen)在她最近出版的《Justice by Means of Democracy(通過民主實現正義)》一書中,可謂最清楚的表明了民主於這些權利的依屬。她的基本論點是,若「人民意志」不能安全、自由的傾訴,就無法獲得政府的回應。如果投票是出於脅迫,或者坦率參與公民行動時會對個人帶來危險,那結果反映的不過是脅迫者的意向而已;這些都是騙局。假若公民無法結社為社會和政治團體,他們就無法協商、對當權者的決定提出異議。如果人們不能透過多樣化的經濟互動來謀求生計(例如,因為他們受到國家或私僱者的奴役),我們就不該期待他們表達的政治信念能反應內心的聲音、而非只是順服主人的政治服從。
擔憂社會的不自由,會破壞民主運作,這不是抽象或推測而已。在實踐中,許多著名的民主國家,都曾因廢除他們所仰賴的自由而「自取滅亡」。也許最著名的例子是威瑪共和國(the Weimar Republic),它在兩次世界大戰之間的 30 年的大部分時間中統治著德國,並因國家社會主義德國工人黨(納粹黨)在國會中取得多數席位而結束。這導致阿道夫·希特勒(Adolf Hitler)被任命為總理,從而建立了人類歷史上最臭名昭著的獨裁政權之一。然而,即使不對各國當代政治採取太強烈的立場,也很容易地辨別出許多民主社會選出的領導者和政府,卻以削減自由的方式,將它們從民主國家轉化為政治學家史蒂芬·列維茨基(Steven Levitsky)所稱的「競爭式威權」(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政體。
為何先有人權才有民主制度?有一種觀點是,某些權利是組成民主政府的基本要素,包括:公民是有能力可作為能夠形塑、渴望塑造所參與的民主社區的集體生活的主體。他們有能力組織起來,促進共通利益,進而讓這些利益在政治層面上被聽見。這些依存關係並不是絕對的,且往往是辯論的主題。舉例,在一些被廣泛視作民主國家的社會(如北歐)強調了所謂「積極言論自由」的重要性,即每個公民不管為何,都能發表意見且被傾聽的可行途徑;其他社會(如美國)則偏向「消極言論自由」,即任何人不得透過政府干預,來妨礙觀點的表達。有些(如歐洲)則傾向於強調隱私權,作為公民社會獨立於國家而存在的基本權利、也是政治行動的必要條件;而另一些社會(如亞洲)則傾向於「集會與結社權」,認為這些權利對民主來說更加重要。但幾乎所有民主國家都同樣期盼的是:這一系列大幅重疊的權利,作為民主運作的基本前提,應該由全球民主國家共同維護。
國家(和地方)政府,特別是司法系統,往往在確保權利可得到尊重的面向,發揮關鍵作用;對這些權利進行裁決,往往是國家高等法院的核心職能,這也是我們在上面提到「社會」(與民族國家相關)的部分原因。然而,僅僅從國家法律體制的角度來思考權利問題,是有誤導性的。權利是一種信仰體系,根深蒂固於各種文化(民族、次民族、跨境等等),且通過了對共同價值觀和合法性的盼望,來影響生活。例如保障言論自由,通常並非對工作場所或網路平台的法律要求。然而,在對言論自由的期望下,大幅限縮了員工和顧客對言論管制政策的接受程度。這樣的期盼,還激發了對非營利組織的支持,促成組織的型式在國內外支持人權。像《世界人權宣言》這樣難以用國際執法貫徹的宣言文件,依然對各國法律制度產生了影響、發揮了重大作用。例如,南非的最高上訴法院,就對其他國家的裁決產生了巨大影響。各種機構(法院、企業、民間社團等)在確保這些共同文化期望得到維護方面,顯得至關重要,而這些機構中沒有一個可單獨作為權利的「執法者」或「源頭」。在這個意義上,人權的存在可說超越了國家,即使國家是這些權利的關鍵捍衛者。
權利往往也是一種志向和目標,而不是固定可行的現實。美國大部分的歷史敘事,都演述著從建國開始,就長期受剝奪的平等願望。許多社會權(如優質教育)和經濟權(如合適居所)往往超出了政府能力範圍,無法立即實現,特別在開發中國家,但卻見證了人民最深切的期望。
作業系統作為應用程式的基礎
作業系統(OS)在數位生活中無所不在。作者之一任職的微軟公司發行的 Windows,可能是地球上最知名的軟體之一。iOS 和 Android 為大多數的智慧手機提供動力。Linux 是有史以來最雄心壯志、最成功的開源軟體專案,人們每次的數位互動都依賴於底層的作業系統。
作業系統大致上定義了運行在其上的應用程式的可行範疇。在性能、外觀、速度、機器記憶體使用等方面,在特定作業系統上運行的應用程式,必須共享且遵循某些基本特性。舉個簡單的例子,iOS 和 Android 允許觸控界面,而早期的智慧型手機(如 BlackBerry 或 Palm)則依賴觸控筆或鍵盤輸入。即使在今天,iOS 和 Android 兩者的應用程式,在外觀設計、操作感受和性能特色上仍有差異。應用程式是為這些平台中的一個(或多個)進行程式編寫,藉由作業系統中內建的運作程序,來確認他們的應用程式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哪些需要從頭建構,哪些可以依賴底層的程序。
這些界限往往並非黑白分明。雖然麥金塔是第一台採用圖形使用者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 GUI)作業系統的大眾市場電腦,但早期採用命令列界面的電腦,有時會有包含類似 GUI 等元素的程式。今天,雖然虛擬實境(VR)和擴增實境(AR)頭戴顯示器的效果更好,但有些 VR 和 AR 體驗也可以在手機上運行,只要把手機戴到眼前即可。此外,雖然作業系統設計師試圖加入安全協定,來抵禦違背或威脅底層作業系統完整性的應用程式行為,但這些問題總是難以完全杜絕。許多,也許是大多數,電腦「病毒」正是這種違反行為的例子。因此,作業系統定義了其上應用程式的正常行為、提供應用程式可以運用的工具,以及對其他應用程式的合理期待,決定了哪些功能比較容易實現。
對於應用程式出乎意料的行為,作業系統必須不斷適應。有些行為值得鼓勵(支援新的應用情境)、有些行為則必須防堵(例如病毒入侵)。這樣的適應可能是微小、表層的:舉例,我們經常收到智慧手機的系統更新通知,抵禦安全威脅,或是與時俱進地將「表情符號」、「顏文字」等輸入法,納入作業系統(OS)的基礎。也有更戲劇性的變化:例如 Google 推出與汽車和電視相容的 Android 版本。
OS 以各種方式捍衛其完整性,其中安全修補程式是最敏捷、最具攻防性質的,但也包括開發者教育、創建廣泛的開發者支持生態、逐步開展顧客的使用和期待等。一般來說,建立在 OS 上的應用程式,既支持 OS 本身的開發,也支援更新和開發新的 OS,來協助 OS 不斷適應,甚至與原本的版本競爭。 儘管在不同的 OS 之間,存在差異和競爭關係,但它們都擁有許多共同的直觀功能,至少部分試圖允許跨平台開發、新舊版本相容(也就是說,為先前版本設計的應用程式仍然可以繼續使用,並且應用程式可以對新一代 OS「向未來相容」),以確保使用者能存取各式各樣的應用程式。
OS 的發展日新月異,目的是為了支援尚未完全實現的功能。通常來說,從這些嘗試中學到的經驗,使它們在未來的某一天,可以更全面的支援這些功能。例如,最早發佈的著名語音「智慧助理」(如蘋果的 Siri 和亞馬遜的 Alexa)品質有點可笑;隨著時間的推移、結合系統本身的使用者參與,品質得到了改善,使得它們具備了更廣泛的口語互動功能。
⿻基礎
權利系統和作業系統,具有許多共同特徵:它們分別作為民主社會和在其之上運行的程式開發的基礎;擔任這些程序預設的背景條件;在系統運行中扮演比在其上運行的應用程式更為根本的重要角色,因此需要特別捍衛以確保其完整性;然而至少在某種程度上,它們是理想化、未完全實現的,事實上有時在內部甚至處於緊張關係;儘管它們往往有強大的執行機制作為擔保,但在明確定義的制度和程式之外,它們也瀰漫在文化之中。除了這些共通的相似之處,權利和作業系統還有兩個方面,對⿻觀點來說尤為重要獨特,我們以下將會詳述,並與放任主義與專家統治進行對比。
動態性
如上所述,作業系統顯然是動態的,而仔細想想,權利系統也具有高度動態性。這點對權利(和作業系統)的多元觀點,尤為關鍵。權利是民主制度的支持基礎;作業系統支持著在其上運行的應用程式。但權利的制定者和作業系統的設計者,只能「猶在鏡中」瞥見這些基礎制度和設計將如何被使用、濫用和重新想像,這正是二者為這種實驗、創新提供的空間。
舉例來說,中国的防火長城限制和網際網路內容審查,將威權主義程式化。然而,今天在民主國家中流行的全球社交媒體平台,卻將客戶的注意力開放競價,供專制對手進行選舉干預和傳播爭議訊息。如果民主國家想持續促進公眾對社會願景的對話,就需要不斷發展基本能力來支持公眾對話,以及權利在其中的表達方式。
資訊技術,已經對我們對言論自由的理解提出了挑戰。言論自由曾被視為一種合理表達的權利,它確保公民能夠在不受干擾下,形成與建立對政治立場的支持。不過,這樣的觀點形成於資訊相對匱乏的環境,當時對言論的壓制,是一種阻止意見被聽到的有效方法。
現在的情況早已大相徑庭,我們身處於資訊豐富而注意力匱乏的環境。正如加里·金(Gary King)、詹妮弗·潘(Jennifer Pan)和莫莉·羅伯茨(Molly Roberts)的研究中所明確揭示的,在這樣的環境下有效的方法,通常是將訊息空間淹沒於分散注意力的干擾和垃圾訊息中,而非試圖壓制不想看到的內容。
在這樣的情形下,確保多樣化、相關性和真實的內容能保有一席之地,通常比確保它們不受到文字審查制度更重要。我們在思考人們對言論自由的理解時,將需要相應的演變,事實上,我們將在下文中討論、確保如此發生的途徑。
然而,動態性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它無法在多元觀點裡歸納出全體結構、追求某種整體化的終極目標。相反的,它的作用是明確支援運行在系統上的應用程式或民主制度,支持它們持續創新,在不斷更新和改進的能力範圍內探索、發現未來,才能在日後持續開展。作業系統可以、且應該隨著應用程式的需求變化而持續進化,支持應用生態,但如果它為了某些更大的、外在的目的而自我毀滅,那無論是公司的利潤還是國家的利益,都會失敗。
權利和關係
對權利的多元理解來說,另一個核心要素是,雖然權利系統的某些元素可能屬於個人,但權利並非必然出於個人主義。OS 向個人化應用和使用者提供某些保證和能力,而權利系統顯然也向個人提供重要的保護,並使用這些來捍衛自己最重要的價值觀和利益。然而,權利不僅僅影響個人,也涉及系統與群體。結社和宗教信仰自由,既保護社團組織和宗教本身,同時也保護了它們的組成者。像美國憲法這樣的聯邦制度,承認各州和地方的權利,不僅僅是個人的權利。OS 保護了涵蓋整體的系統功能、應用程式與使用者之間的互動,同時也保護了應用程式和使用者。無論在 OS 還是「公共空間」的交流,總是涉及至少兩個參與者,而且「公共空間」或社交網絡的存在,取決於集體行動的參與和安全性。商業自由,雖然經常地被認為是個人選擇和雙邊交換,但一般來說,至少也以同樣的力度,保護企業的實體權利,以及企業簽訂的特定形式契約。
此外,保護和捍衛這些自由的實體,遠遠不只於民族國家及其相關機構。商事法是典型的例子。正如安·瑪麗·斯勞特(Anne-Marie Slaughter)和卡塔琳娜·皮斯特(Katharina Pistor)等學者所強調的,法律規則、貿易協議以及對先例相互尊重的國際網絡,是定義智慧財產權、反壟斷和金融機構資本要求等主題的核心。此處的每一項議題,都由各式各樣的專業網絡、具影響力的群體,以及國際機構所管轄。因此,權利不僅僅由構築互動網絡的群體所擁有;它們也是由類似文化、機構和代理人形成的互動網絡來界定。因此,權利是一組相互交織的社會圈,捍衛保護著人們和社會群體的互動網絡。
與放任主義、專家統治的對比
⿻權利和 OS,作為動態、網絡式和具適應性的基礎,支持著民主的集體自我探索與應用環境進化。這個觀點與放任主義、專家統治所體現的政治、技術願景,形成了鮮明對比。放任主義的基礎,是一套僵化、「永恆不變」、明確定義於歷史中的權利(側重於個人私有財產,以及防止任何與這些私產衝突的「暴力」活動),並主張應盡可能徹底、完全地將這些權利,從其他權利及各種社會文化脈絡、執法方式與意義抽離,透過技術系統使其不受更動,並防止社會力量干預。專家統治的基礎是設計符合「客觀」、「效用」或「社會福利」功能理想的技術系統,用來「對齊」和優化這些價值。放任主義的願景下看到的權利,是絕對式、易定義、靜態和普世的;專家統治的觀點則認為它們是實現可定義的社會利益過程中,無關緊要的障礙。
⿻自由
無論人們如何看待未來在模擬世界(「元宇宙」)裡度日的構想,很少有人會否認現在多數人生活中,大部分的時間都在線上度過。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能做什麼、說什麼和成為什麼,都取決於技術所能提供的可能性,特別是那些將我們聯繫在一起、從而形成社會結構的技術。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在這些網絡中將我們相互連接的協定,定義了數位時代的權利,從而構成了社會運行所依賴的作業系統。
從智識和哲學上來說,我們在〈3-2 相連的社會〉中描述的⿻傳統,著重於需要超越自由民主主義建立的,基於財產、身份和民主的簡單框架,轉向更細緻的替代方案,以符合社會生活的豐富性。從技術上來說,提供電腦之間通訊治理框架的早期網路協定,試圖精確地實現這一點。它將權利體系和作業系統,這兩個平行卻又截然不同的概念,完全融合在一起,將創建人際網絡的作業系統,視為參與並支持⿻權利概念所需要的基本能力。
因為技術系統是在形式化的數學關係中實作的,所以有個簡單的方法來看它需要什麼,就是使用與⿻社會描述直接對應的典型數學模型:如上圖所示的「超圖」。超圖是「節點」(即人,由點表示)和「邊」(即群體,由區塊表示)的集合,它擴展了更常見的網路或圖的概念,允許群體關係而不僅僅是雙邊關係。每個邊/群體的陰影,代表所涉及關係的強度(即數學上的「權重」和「方向」),而邊中包含的數位資產代表了這些群體的協作基礎。當然,任何這樣的數位模型,都不是字面上的社會世界,而是對它的抽象化。對於真實的人類來說,要存取它需要一系列數位工具,我們用進入圖表的箭頭表示。這些元素共同構成了權利/作業系統屬性的清單,將在接下來的每一章都更全面地闡述:身份與人格、結社、商業與信任、財產與合約、存取權。
然而,正如〈3-3 我們遺忘的道〉強調的,這項計畫可說才剛剛開始。即使是富裕國家,也無法將上述自然的網路功能,視為線上體驗的基本成份,提供給大多數人。我們缺乏廣泛採用的、非專有的身分識別協定,來守護線上的生命權和人格權[1];缺乏廣泛採用的、非專有的通訊協定,來允許自由結社、線上溝通與組織團體[2] [3] [4];缺乏廣泛採用的、非專有的支付協定,來支持真實世界資產的商業行為;也沒有用於安全共享運算、記憶體[5]和資料[6]等數位資產的協議,來允許數位世界中的財產權和契約權。大多數解決這些挑戰的方法,背後的基本網路概念也過於有限,忽略了相互交織社群的核心作用。如果我們想要權利在數位世界中具有任何意義,就必須改變這種狀況。
幸運的是,這樣的情形已經逐漸改變。過去十年的發展,已經適時的承擔起網際網路「缺失層」的重任。這些工作包括「web3」和「decentralized web」生態、歐洲的 Gaia-X 資料共享框架、各式數位原生貨幣和支付系統的開發,以及最突出的,是對「數位公共建設」不斷增長的投資 -- 印度在過去十年中開發的「India stack」就是一個例子。這些努力往往資金不足、在不同國家和意識形態間顯得支離破碎、往往野心不足,或是受到放任主義和專家統治意識型態的誤導。但它們已經從概念上證明了,更系統地追求⿻是可行的。接下來,我們將展示如何在這些專案的基礎上建設、為它們的未來投資,加速我們邁向⿻的腳步。
Closed proprietary namespaces and globally managed registries (see “Decentralized Identifiers (DIDs) V1.0.” W3C, July 19, 2022, https://www.w3.org/TR/did-core/) as well as verifiable credentials that support collection of credentials from a variety of sources (see “Verifiable Credentials Data Model 1.0.” W3C, March 3, 2022. https://www.w3.org/TR/vc-data-model/.) ↩︎
“More Instant Messaging Interoperability (Mimi),” Datatracker, n.d. https://datatracker.ietf.org/group/mimi/about/. ↩︎
“Messaging Layer Security,” Wikipedia, January 31, 2024, https://en.wikipedia.org/wiki/Messaging_Layer_Security. ↩︎
“DIDComm v2 Reaches Approved Spec Status!” Decentralized Identity Foundation, July 26, 2022, https://blog.identity.foundation/didcomm-v2/. ↩︎
See Filecoin Foundation (https://fil.org/) and IPFS (https://www.ipfs.tech/) ↩︎
See Holochain (https://www.holochain.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