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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作業系統與數位自由

原文:Rights, Operating Systems and Digital Freedom

| 作者:E. Glen Weyl, Audrey Tang and ⿻ Community | 譯者:唐鳳 Audrey Tang, 周宜蔓 Gisele Chou, 王嘉田 Greg Wang


利克認為,與迄今為止在網際網路協定中表現出來的更廣泛的基本協定,是網路社會的基礎。然而,他的分析更像是一個清單,而不是哲學分析。為了闡明⿻社會基礎的清晰願景,在本章中,我們借鑒⿻的定義概念,概述這些協定應包含的內容,以及它們在社會中應起到的作用。然後,在本書這部分,我們將系統地探討這些協定、它們在今天實施的局限性,以及如何更全面地實現它們。

我們認為,⿻社會必須建立在形式和結構上都符合⿻原則的基礎建設之上。形式上,它們必須無縫結合密切相關的政治理念——權利體系和作業系統的技術概念。實質上,它們對社會數位化的表現,必須符合⿻理解的方式:作為協力進行宏偉、共融合作的多元交織社會群體和人群。

權利作為民主的基礎

民主(「人民做主」)最簡單的想像,是一種政府制度,來達成集體決議,而非指政府對公民採取的某些特定行動。然而在實踐上,所謂「民主」政府的最基本特徵,就是公民享有的一系列基本自由。雖然這些「權利」在不同民主政體中因時因地而異,但總體來說其運作模式一望即知,已成為如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DHR)等宣言的基礎,包括平等、生命、自由、人身安全、言論、思想、良心、財產、結社權等。雖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這些權利是人類根本而普世的價值,但我們在此需要關注的是,為什麼人權對民主這種政府制度的完整性如此重要,以致於許多人與組織都主張:如果無法保障人權,則民主無法存在。

當代最偉大的民主哲學家之一,丹妮爾·艾倫(Danielle Allen)在她最近出版的《Justice by Means of Democracy(通過民主實現正義)》一書中,可謂最清楚的表明了民主於這些權利的依屬。她的基本論點是,若「人民意志」不能安全、自由的傾訴,就無法獲得政府的回應。如果投票是出於脅迫,或者坦率參與公民行動時會對個人帶來危險,那結果反映的不過是脅迫者的意向而已;這些都是騙局。假若公民無法結社為社會和政治團體,他們就無法協商、對當權者的決定提出異議。如果人們不能透過多樣化的經濟互動來謀求生計(例如,因為他們受到國家或私僱者的奴役),我們就不該期待他們表達的政治信念能反應內心的聲音、而非只是順服主人的政治服從。

擔憂社會的不自由,會破壞民主運作,這不是抽象或推測而已。在實踐中,許多著名的民主國家,都曾因廢除他們所仰賴的自由而「自取滅亡」。也許最著名的例子是威瑪共和國(the Weimar Republic),它在兩次世界大戰之間的 30 年的大部分時間中統治著德國,並因國家社會主義德國工人黨(納粹黨)在國會中取得多數席位而結束。這導致阿道夫·希特勒(Adolf Hitler)被任命為總理,從而建立了人類歷史上最臭名昭著的獨裁政權之一。然而,即使不對各國當代政治採取太強烈的立場,也很容易地辨別出許多民主社會選出的領導者和政府,卻以削減自由的方式,將它們從民主國家轉化為政治學家史蒂芬·列維茨基(Steven Levitsky)所稱的「競爭式威權」(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政體。

為何先有人權才有民主制度?有一種觀點是,某些權利是組成民主政府的基本要素,包括:公民是有能力可作為能夠形塑、渴望塑造所參與的民主社區的集體生活的主體。他們有能力組織起來,促進共通利益,進而讓這些利益在政治層面上被聽見。這些依存關係並不是絕對的,且往往是辯論的主題。舉例,在一些被廣泛視作民主國家的社會(如北歐)強調了所謂「積極言論自由」的重要性,即每個公民不管為何,都能發表意見且被傾聽的可行途徑;其他社會(如美國)則偏向「消極言論自由」,即任何人不得透過政府干預,來妨礙觀點的表達。有些(如歐洲)則傾向於強調隱私權,作為公民社會獨立於國家而存在的基本權利、也是政治行動的必要條件;而另一些社會(如亞洲)則傾向於「集會與結社權」,認為這些權利對民主來說更加重要。但幾乎所有民主國家都同樣期盼的是:這一系列大幅重疊的權利,作為民主運作的基本前提,應該由全球民主國家共同維護。

國家(和地方)政府,特別是司法系統,往往在確保權利可得到尊重的面向,發揮關鍵作用;對這些權利進行裁決,往往是國家高等法院的核心職能,這也是我們在上面提到「社會」(與民族國家相關)的部分原因。然而,僅僅從國家法律體制的角度來思考權利問題,是有誤導性的。權利是一種信仰體系,根深蒂固於各種文化(民族、次民族、跨境等等),且通過了對共同價值觀和合法性的盼望,來影響生活。例如保障言論自由,通常並非對工作場所或網路平台的法律要求。然而,在對言論自由的期望下,大幅限縮了員工和顧客對言論管制政策的接受程度。這樣的期盼,還激發了對非營利組織的支持,促成組織的型式在國內外支持人權。像《世界人權宣言》這樣難以用國際執法貫徹的宣言文件,依然對各國法律制度產生了影響、發揮了重大作用。例如,南非的最高上訴法院,就對其他國家的裁決產生了巨大影響。各種機構(法院、企業、民間社團等)在確保這些共同文化期望得到維護方面,顯得至關重要,而這些機構中沒有一個可單獨作為權利的「執法者」或「源頭」。在這個意義上,人權的存在可說超越了國家,即使國家是這些權利的關鍵捍衛者。

權利往往也是一種志向和目標,而不是固定可行的現實。美國大部分的歷史敘事,都演述著從建國開始,就長期受剝奪的平等願望。許多社會權(如優質教育)和經濟權(如合適居所)往往超出了政府能力範圍,無法立即實現,特別在開發中國家,但卻見證了人民最深切的期望。

作業系統作為應用程式的基礎

作業系統(OS)在數位生活中無所不在。作者之一任職的微軟公司發行的 Windows,可能是地球上最知名的軟體之一。iOS 和 Android 為大多數的智慧手機提供動力。Linux 是有史以來最雄心壯志、最成功的開源軟體專案,人們每次的數位互動都依賴於底層的作業系統。

作業系統大致上定義了運行在其上的應用程式的可行範疇。在性能、外觀、速度、機器記憶體使用等方面,在特定作業系統上運行的應用程式,必須共享且遵循某些基本特性。舉個簡單的例子,iOS 和 Android 允許觸控界面,而早期的智慧型手機(如 BlackBerry 或 Palm)則依賴觸控筆或鍵盤輸入。即使在今天,iOS 和 Android 兩者的應用程式,在外觀設計、操作感受和性能特色上仍有差異。應用程式是為這些平台中的一個(或多個)進行程式編寫,藉由作業系統中內建的運作程序,來確認他們的應用程式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哪些需要從頭建構,哪些可以依賴底層的程序。

這些界限往往並非黑白分明。雖然麥金塔是第一台採用圖形使用者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 GUI)作業系統的大眾市場電腦,但早期採用命令列界面的電腦,有時會有包含類似 GUI 等元素的程式。今天,雖然虛擬實境(VR)和擴增實境(AR)頭戴顯示器的效果更好,但有些 VR 和 AR 體驗也可以在手機上運行,只要把手機戴到眼前即可。此外,雖然作業系統設計師試圖加入安全協定,來抵禦違背或威脅底層作業系統完整性的應用程式行為,但這些問題總是難以完全杜絕。許多,也許是大多數,電腦「病毒」正是這種違反行為的例子。因此,作業系統定義了其上應用程式的正常行為、提供應用程式可以運用的工具,以及對其他應用程式的合理期待,決定了哪些功能比較容易實現。

對於應用程式出乎意料的行為,作業系統必須不斷適應。有些行為值得鼓勵(支援新的應用情境)、有些行為則必須防堵(例如病毒入侵)。這樣的適應可能是微小、表層的:舉例,我們經常收到智慧手機的系統更新通知,抵禦安全威脅,或是與時俱進地將「表情符號」、「顏文字」等輸入法,納入作業系統(OS)的基礎。也有更戲劇性的變化:例如 Google 推出與汽車和電視相容的 Android 版本。

OS 以各種方式捍衛其完整性,其中安全修補程式是最敏捷、最具攻防性質的,但也包括開發者教育、創建廣泛的開發者支持生態、逐步開展顧客的使用和期待等。一般來說,建立在 OS 上的應用程式,既支持 OS 本身的開發,也支援更新和開發新的 OS,來協助 OS 不斷適應,甚至與原本的版本競爭。 儘管在不同的 OS 之間,存在差異和競爭關係,但它們都擁有許多共同的直觀功能,至少部分試圖允許跨平台開發、新舊版本相容(也就是說,為先前版本設計的應用程式仍然可以繼續使用,並且應用程式可以對新一代 OS「向未來相容」),以確保使用者能存取各式各樣的應用程式。

OS 的發展日新月異,目的是為了支援尚未完全實現的功能。通常來說,從這些嘗試中學到的經驗,使它們在未來的某一天,可以更全面的支援這些功能。例如,最早發佈的著名語音「智慧助理」(如蘋果的 Siri 和亞馬遜的 Alexa)品質有點可笑;隨著時間的推移、結合系統本身的使用者參與,品質得到了改善,使得它們具備了更廣泛的口語互動功能。

⿻基礎

權利系統和作業系統,具有許多共同特徵:它們分別作為民主社會和在其之上運行的程式開發的基礎;擔任這些程序預設的背景條件;在系統運行中扮演比在其上運行的應用程式更為根本的重要角色,因此需要特別捍衛以確保其完整性;然而至少在某種程度上,它們是理想化、未完全實現的,事實上有時在內部甚至處於緊張關係;儘管它們往往有強大的執行機制作為擔保,但在明確定義的制度和程式之外,它們也瀰漫在文化之中。除了這些共通的相似之處,權利和作業系統還有兩個方面,對⿻觀點來說尤為重要獨特,我們以下將會詳述,並與放任主義與專家統治進行對比。

動態性

如上所述,作業系統顯然是動態的,而仔細想想,權利系統也具有高度動態性。這點對權利(和作業系統)的多元觀點,尤為關鍵。權利是民主制度的支持基礎;作業系統支持著在其上運行的應用程式。但權利的制定者和作業系統的設計者,只能「猶在鏡中」瞥見這些基礎制度和設計將如何被使用、濫用和重新想像,這正是二者為這種實驗、創新提供的空間。

舉例來說,中国的防火長城限制和網際網路內容審查,將威權主義程式化。然而,今天在民主國家中流行的全球社交媒體平台,卻將客戶的注意力開放競價,供專制對手進行選舉干預和傳播爭議訊息。如果民主國家想持續促進公眾對社會願景的對話,就需要不斷發展基本能力來支持公眾對話,以及權利在其中的表達方式。

資訊技術,已經對我們對言論自由的理解提出了挑戰。言論自由曾被視為一種合理表達的權利,它確保公民能夠在不受干擾下,形成與建立對政治立場的支持。不過,這樣的觀點形成於資訊相對匱乏的環境,當時對言論的壓制,是一種阻止意見被聽到的有效方法。

現在的情況早已大相徑庭,我們身處於資訊豐富而注意力匱乏的環境。正如加里·金(Gary King)、詹妮弗·潘(Jennifer Pan)和莫莉·羅伯茨(Molly Roberts)的研究中所明確揭示的,在這樣的環境下有效的方法,通常是將訊息空間淹沒於分散注意力的干擾和垃圾訊息中,而非試圖壓制不想看到的內容。

在這樣的情形下,確保多樣化、相關性和真實的內容能保有一席之地,通常比確保它們不受到文字審查制度更重要。我們在思考人們對言論自由的理解時,將需要相應的演變,事實上,我們將在下文中討論、確保如此發生的途徑。

然而,動態性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它無法在多元觀點裡歸納出全體結構、追求某種整體化的終極目標。相反的,它的作用是明確支援運行在系統上的應用程式或民主制度,支持它們持續創新,在不斷更新和改進的能力範圍內探索、發現未來,才能在日後持續開展。作業系統可以、且應該隨著應用程式的需求變化而持續進化,支持應用生態,但如果它為了某些更大的、外在的目的而自我毀滅,那無論是公司的利潤還是國家的利益,都會失敗。

權利和關係

對權利的多元理解來說,另一個核心要素是,雖然權利系統的某些元素可能屬於個人,但權利並非必然出於個人主義。OS 向個人化應用和使用者提供某些保證和能力,而權利系統顯然也向個人提供重要的保護,並使用這些來捍衛自己最重要的價值觀和利益。然而,權利不僅僅影響個人,也涉及系統與群體。結社和宗教信仰自由,既保護社團組織和宗教本身,同時也保護了它們的組成者。像美國憲法這樣的聯邦制度,承認各州和地方的權利,不僅僅是個人的權利。OS 保護了涵蓋整體的系統功能、應用程式與使用者之間的互動,同時也保護了應用程式和使用者。無論在 OS 還是「公共空間」的交流,總是涉及至少兩個參與者,而且「公共空間」或社交網絡的存在,取決於集體行動的參與和安全性。商業自由,雖然經常地被認為是個人選擇和雙邊交換,但一般來說,至少也以同樣的力度,保護企業的實體權利,以及企業簽訂的特定形式契約。

此外,保護和捍衛這些自由的實體,遠遠不只於民族國家及其相關機構。商事法是典型的例子。正如安·瑪麗·斯勞特(Anne-Marie Slaughter)和卡塔琳娜·皮斯特(Katharina Pistor)等學者所強調的,法律規則、貿易協議以及對先例相互尊重的國際網絡,是定義智慧財產權、反壟斷和金融機構資本要求等主題的核心。此處的每一項議題,都由各式各樣的專業網絡、具影響力的群體,以及國際機構所管轄。因此,權利不僅僅由構築互動網絡的群體所擁有;它們也是由類似文化、機構和代理人形成的互動網絡來界定。因此,權利是一組相互交織的社會圈,捍衛保護著人們和社會群體的互動網絡。

與放任主義、專家統治的對比

⿻權利和 OS,作為動態、網絡式和具適應性的基礎,支持著民主的集體自我探索與應用環境進化。這個觀點與放任主義、專家統治所體現的政治、技術願景,形成了鮮明對比。放任主義的基礎,是一套僵化、「永恆不變」、明確定義於歷史中的權利(側重於個人私有財產,以及防止任何與這些私產衝突的「暴力」活動),並主張應盡可能徹底、完全地將這些權利,從其他權利及各種社會文化脈絡、執法方式與意義抽離,透過技術系統使其不受更動,並防止社會力量干預。專家統治的基礎是設計符合「客觀」、「效用」或「社會福利」功能理想的技術系統,用來「對齊」和優化這些價值。放任主義的願景下看到的權利,是絕對式、易定義、靜態和普世的;專家統治的觀點則認為它們是實現可定義的社會利益過程中,無關緊要的障礙。

⿻自由

無論人們如何看待未來在模擬世界(「元宇宙」)裡度日的構想,很少有人會否認現在多數人生活中,大部分的時間都在線上度過。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能做什麼、說什麼和成為什麼,都取決於技術所能提供的可能性,特別是那些將我們聯繫在一起、從而形成社會結構的技術。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在這些網絡中將我們相互連接的協定,定義了數位時代的權利,從而構成了社會運行所依賴的作業系統。

從智識和哲學上來說,我們在〈3-2 相連的社會〉中描述的⿻傳統,著重於需要超越自由民主主義建立的,基於財產、身份和民主的簡單框架,轉向更細緻的替代方案,以符合社會生活的豐富性。從技術上來說,提供電腦之間通訊治理框架的早期網路協定,試圖精確地實現這一點。它將權利體系和作業系統,這兩個平行卻又截然不同的概念,完全融合在一起,將創建人際網絡的作業系統,視為參與並支持⿻權利概念所需要的基本能力。

Illustration of a hypergraph, nodes connected by blobs representing communities.  Inside each blob are assets controlled by communities and the saturation of these blobs represent commercial trust and arrows into the diagram represent points of access to the digital world.

因為技術系統是在形式化的數學關係中實作的,所以有個簡單的方法來看它需要什麼,就是使用與⿻社會描述直接對應的典型數學模型:如上圖所示的「超圖」。超圖是「節點」(即人,由點表示)和「邊」(即群體,由區塊表示)的集合,它擴展了更常見的網路或圖的概念,允許群體關係而不僅僅是雙邊關係。每個邊/群體的陰影,代表所涉及關係的強度(即數學上的「權重」和「方向」),而邊中包含的數位資產代表了這些群體的協作基礎。當然,任何這樣的數位模型,都不是字面上的社會世界,而是對它的抽象化。對於真實的人類來說,要存取它需要一系列數位工具,我們用進入圖表的箭頭表示。這些元素共同構成了權利/作業系統屬性的清單,將在接下來的每一章都更全面地闡述:身份與人格、結社、商業與信任、財產與合約、存取權。

然而,正如〈3-3 我們遺忘的道〉強調的,這項計畫可說才剛剛開始。即使是富裕國家,也無法將上述自然的網路功能,視為線上體驗的基本成份,提供給大多數人。我們缺乏廣泛採用的、非專有的身分識別協定,來守護線上的生命權和人格權[1];缺乏廣泛採用的、非專有的通訊協定,來允許自由結社、線上溝通與組織團體[2] [3] [4];缺乏廣泛採用的、非專有的支付協定,來支持真實世界資產的商業行為;也沒有用於安全共享運算、記憶體[5]和資料[6]等數位資產的協議,來允許數位世界中的財產權和契約權。大多數解決這些挑戰的方法,背後的基本網路概念也過於有限,忽略了相互交織社群的核心作用。如果我們想要權利在數位世界中具有任何意義,就必須改變這種狀況。

幸運的是,這樣的情形已經逐漸改變。過去十年的發展,已經適時的承擔起網際網路「缺失層」的重任。這些工作包括「web3」和「decentralized web」生態、歐洲的 Gaia-X 資料共享框架、各式數位原生貨幣和支付系統的開發,以及最突出的,是對「數位公共建設」不斷增長的投資 -- 印度在過去十年中開發的「India stack」就是一個例子。這些努力往往資金不足、在不同國家和意識形態間顯得支離破碎、往往野心不足,或是受到放任主義和專家統治意識型態的誤導。但它們已經從概念上證明了,更系統地追求⿻是可行的。接下來,我們將展示如何在這些專案的基礎上建設、為它們的未來投資,加速我們邁向⿻的腳步。


  1. Closed proprietary namespaces and globally managed registries (see “Decentralized Identifiers (DIDs) V1.0.” W3C, July 19, 2022, https://www.w3.org/TR/did-core/) as well as verifiable credentials that support collection of credentials from a variety of sources (see “Verifiable Credentials Data Model 1.0.” W3C, March 3, 2022. https://www.w3.org/TR/vc-data-model/.) ↩︎

  2. “More Instant Messaging Interoperability (Mimi),” Datatracker, n.d. https://datatracker.ietf.org/group/mimi/about/. ↩︎

  3. “Messaging Layer Security,” Wikipedia, January 31, 2024, https://en.wikipedia.org/wiki/Messaging_Layer_Security. ↩︎

  4. “DIDComm v2 Reaches Approved Spec Status!” Decentralized Identity Foundation, July 26, 2022, https://blog.identity.foundation/didcomm-v2/. ↩︎

  5. See Filecoin Foundation (https://fil.org/) and IPFS (https://www.ipfs.tech/) ↩︎

  6. See Holochain (https://www.holochain.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