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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政策

原文:POLICY

| 作者:E. Glen Weyl, Audrey Tang and ⿻ Community | 譯者:唐鳳 Audrey Tang, 周宜蔓 Gisele Chou


如果⿻取得成功,我們預期在未來十年內,政府、私人科技開發及開源/公民社會間的關係,將發生根本性的轉變。在這個未來場景裡,公共資金,包括政府和慈善機構的資金,將成為支持數位基礎建設的主要資金來源。政府和慈善機構會將此類基礎建設發展列為其核心議程。這些基礎建設,是由公民社會與標準制定組織協作,在以這些目標為重點的政府部長國際網絡的支援下跨國開發的。這些網絡創建的結構以及它們開發、規範和保護的開放協定,成為「基於規則的國際新秩序」的基礎,是跨國數位社會的作業系統。

讓這些內容更精確一點,就能看出這樣的未來會有多麼不同。今天,大部分的研發工作和絕大多數的軟體開發工作,都發生在以營利為目的的私營企業中。在發達的民主國家,甚至更廣泛意義上的大多數研發,都是為了盈利。政府用於研發的少量資金(在 OECD 國家,平均佔 GDP 的百分之零點五)主要並非用在數位技術上,而且絕大多數用於「基礎研究」,而不是大多數公民、民間團體和企業可以直接使用的基礎建設與開源程式。這與大多數國家將國內生產總值的百分之幾,用於實體基礎建設,形成了鮮明對比。

相比之下,我們設想在未來,大多數國家的政府和慈善捐助方將把大約 1% 的 GDP 投入到數位公共研究、開發和基礎設施上,全球每年的投入將近一兆美元,大約相當於目前全球對資訊技術投資的一半。這將使對數位公共建設投資,至少增加兩個數量級,考慮到即使是對開源軟體和其他數位公共建設的有限財政投資也發了多少自願投資,這將徹底改變數位產業的特徵。此外,雖然公共部門的投資主要發生在國家或區域(如歐盟)層面,但我們所設想的投資將與研究合作、私人投資和開源開發一樣,由跨國網絡進行,旨在創建國際互通的應用程式和標準,類似於今天的網際協定。

正如我們在上一節中所強調的,多元創新並不以單一政府的政策為主要出發點:它從各種不同的、通常規模中等的機構向外發展。然而,政府是全世界的核心機構,直接引導著大部分經濟資源,並影響著更多資源的分配。政府既是多元技術的消費者,又是⿻發展的支援者,沒有政府的參與,我們無法想像廣泛的多元主義。

當然,這種全面擁抱將是一個過程,就像⿻一樣,最終將改變政府的本質。由於本書迄今為止的大部分內容都在描繪這將意味著什麼,因此在本章中,我們將重點關注未來十年可能發生的事情,以實現我們在上文所描繪的未來。雖然我們直接勾畫的政策是以我們上文強調的各種先例(如 ARPA、臺灣,其次是印度)為基礎的,但它並沒有直接遵循當今「大國」所採用的任何一種標準模式,而是從每種模式中汲取、 組合和擴展了各種要素,從而形成了一個比當今任何一種模式都更加雄心勃勃的議程。因此,為了提供背景情況,我們首先對這些「模式」進行了風格化的描述,然後從歷史模式中汲取經驗教訓,說明如何將這些模式調整到當今跨國網路的全球範圍,如何在財政上支持和維持這些投資,最後說明建立這些政策所需的社會和政治支持的途徑,這將是下一章的重點。

數位帝國

法律學者阿努-布拉德福德(Anu Bradford)在《數位帝國》(Digital Empires)中,精準地捕捉到了最廣為人知的技術政策模式。在美國和世界上大部分消費其技術出口的國家,技術發展主要由簡單化的、私營部門驅動的新自由主義自由市場模式主導。在中国,技術發展在很大程度上由政府引導,以實現圍繞主權、發展和國安的國家目標。在歐洲,主要重點是監管從國外進口的技術,確保它們保護歐洲的基本人權標準,迫使其他國家遵守這種「布魯塞爾效應」。雖然這種三分法有些刻板,而且每個司法管轄區都包含了上述每種戰略的要素,但這些概述對於考慮我們想要描述的替代模式,是一個有用的襯托。

自 1970 年代以來,政府和民間部門脫離經濟和技術發展,轉而專注於「福利」和國防職能,這一廣泛趨勢已被記錄在案。儘管率先開發了 ARPANET,但美國幾乎將個人計算、作業系統、物理和社交網絡以及雲端基礎設施的所有進一步開發都私有化了。當利克所預測的私人壟斷企業開始填補這些空間時,美國監管機構主要以反托拉斯行動來應對,雖然在少數情況下(如針對微軟的行動)影響了市場動態,但人們普遍認為這些行動為時已晚。特別是在搜尋、智慧手機應用、雲端服務和一些作業系統市場,這些行動被認為允許壟斷支配地位或緊密寡頭壟斷的出現。最近,在「新布蘭代斯」運動的領導下,美國反壟斷監管機構加倍重視反壟斷手段的主要用途,但在法庭上取得的成功有限,而且在晶片市場和生成基礎模型方面,新興壟斷的挑戰也在擴大。

在中国,中共中央起草了一系列「五年計劃」,近年來越來越多地利用各種國家權力槓桿來投資和塑造技術發展方向。這些協調的監管行動、黨對國內科技公司的指令以及主要由政府推動的研發投資,近年來已極大地引導了中国的技術發展方向,從商業和消費應用轉向硬技術和物理技術、國家安全、晶片開發和監控技術。與美國類似,對大型基金模式的投資也由政府直接嚴格控制,確保與審查和監控異議的優先事項保持一致。對不符合這一願景的商業活動的持續打擊,導致近年來中国科技行業的大部分活動急劇下降,尤其是包括 web3 在內的金融科技領域。

與美國和中国兩大地緣強權相比,歐盟和英國主要是技術框架的進口國(儘管有少數明顯的例外)。然而,歐盟和英國一直試圖利用其在這一角色中的議價能力,充當「監管強國」,進行干預以保護人權利益,因為歐盟和英國擔心兩強爭奪技術霸權時,往往會忽視人權。這包括通過《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制定隱私監管的全球標準,通過《人工智慧法》(AI Act)率先對大型基礎模型進行監管,以及通過《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和《資料法》(Data Act)等一系列最新的事前競爭法規,幫助制定競爭性市場的標準。雖然這些法規並沒有準確定義另一種積極的技術模式,但它們制約並塑造了美國和中国企業的行為,這些企業既希望進入歐洲市場銷售,又希望在其服務的市場上實現緊密互通,這往往會導致其他司法管轄區效仿這些法規。

少有人走的路

正如臺灣的玉山(Jade Mountain)聳立於歐亞板塊和太平洋板塊的交匯處,我們在玉山山頂所看到的政策方針,也源自這三個數位帝國背後理念的交匯。臺灣從美國模式中汲取靈感,強調建立一個充滿活力、分散式、自由、向世界開放的創業生態,產生可擴展、可出口的技術,尤其是在開源生態裡。臺灣參考歐洲模式,將重點放在人權和民主上,將其作為發展數位基礎建設,以及數位生態其他部分所依賴的基本願望。從中国模式中,臺灣看到了公共投資對積極推動技術發展的重要性,並將技術導向社會利益。

這些加在一起,就形成了這樣一種模式:公部門的主要作用是積極投資和支持,以增強和保護私部門補充但公民社會主導的技術發展,其目標是主動建立體現人權和民主原則的數位堆疊。

臺灣的「總統盃黑客松」是公部門支持與公民社會創新相結合的獨特模式的典範。自 2018 年創辦以來,這項年度活動吸引了數千名社會創新者和公務員,以及來自許多國家的團隊,大家通力合作,共同提升臺灣的數位公共建設。每年都有五支優秀團隊獲得獎盃和總統承諾,在下一個財政年度支持他們的倡議——將成功的地方規模實驗,提升到國家基礎設施專案的水準。

總統盃黑客松的與眾不同之處在於,它採用平方投票的方式讓公衆參與評選前 20 強團隊。這使活動超越了單純的競賽,成爲民間社會領導層建立聯盟的有力平臺。例如,專注於監測水和空氣污染的環境團體,通過「民生公共物聯網」專案(獲得 1.6 億美元的鉅額投資支持)的貢獻獲得了全國性的矚目,展示了臺灣模式如何有效地將基層倡議的影響力和覆蓋面擴大。

前車之鑒

當然,「臺灣模式」並不是在過去十年裡橫空出世的。相反,正如我們在上文所強調的,它建立在臺灣長期以來,公部門支持合作事業和公民社會的傳統,與美國國防部高級研究計劃局(ARPA)構建網際網路的模式的綜合之上,我們在第 3-3 章中強調了這一點。在美國和許多其他發達經濟體正從「新自由主義」轉向「產業政策」之際,ARPA 的故事提供了重要的經驗和警示。

一方面,由 JCR Licklider(利克)領導的 ARPA 資訊處理技術辦公室(IPTO)或許是美國乃至世界歷史上產業政策最成功的範例。IPTO 為麻省理工學院(MIT)、斯坦福大學、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卡內基技術學校(現為卡內基梅隆大學 CMU)和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之間,大學電腦互動專案網路的發展,提供了種子基金。這些投資的顯著成果包括:

  • 將這個研究網絡,發展成為現代互聯網的種子。
  • 組成網絡的各個小組,發展成為世界上最早的電腦科學和資訊工程系之一。
  • 圍繞這些大學,形成了世界領先的區域數位創新中心,包括矽谷和波士頓 128 號公路廊道。
  • 然而,當這些技術中心,成為世界各地地區發展和產業政策(通常是不成功的)的羨慕和嚮往時,我們必須牢記,支撐利克願景的願望,與他的模仿者們在本質有多麼不同。

產業政策的標準目標是直接實現發展矽谷這樣的成果,而利克的目標並不包括這一點。相反,他的目標側重於發展未來運算的願景,即人機共生、抗攻擊網路、通過機器進行交流,⿻正是建立在這個願景的基礎上。利克選擇參與的大學,並非基於對地區經濟發展的興趣,而是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這一目標。

產業政策通常旨在創造大規模的產業「國家冠軍」,並經常與反托拉斯和競爭政策形成對比,後者通常旨在限制過度集中的產業力量。與這兩種傳統相反,正如利克在 1979 年發表的《計算機與政府》一書中所描述的那樣,國際工業貿易組織的努力採用了反托拉斯的粗略目標(確保開放和分散市場的可能性),但運用了產業政策的工具(積極的公共投資)來實現這些目標。IPTO 的目標不是限制前數位市場競爭的獲勝者,而是創建一個網路基礎設施,在此基礎上,數位世界將以避免權力過度集中的方式運行。利克曾預言,正是由於在 20 世紀 70 年代及之後未能維持這種投資,才導致數位生活的關鍵功能被他當時稱為「IBM」的公司所壟斷,但這些公司最終成為了當今佔主導地位的技術平臺: 微軟、蘋果、谷歌、Meta、亞馬遜等。此外,與這種方法相輔相成的是,利克並沒有像大多數產業政策那樣直接促進私人營利性產業的發展,而是主要支援以民間社會為基礎(主要由大學推動)的基礎設施建設,為國防、政府和私營部門提供支援。

然而,由於大學是當時先進計算機發展的中心,因此利克的方法主要在大學中實施,這與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等研究資助機構對基礎性、好奇心驅動型研究的傳統支援形成了鮮明對比。他並不是為一般的學術調查和研究提供支援,而是為了推進一個明確的使命和願景:建立一個方便使用的計算機網路,實現跨越物理和社會距離的通信和聯繫,並與其他網路互聯和共用資源,以實現可擴展的合作。

然而,在完成這一使命的同時,利克並非預先判斷實現這一使命的正確元件,而是建立了一個「合作競爭」研究實驗室網路,每個實驗室都在進行實驗和競賽,以開發這些系統不同元件的原型,然後在相互交流中實現標準化,並在整個網路中推廣。私營部門的合作者在這一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其中包括博爾特-貝拉內克和紐曼公司(就在利克在 IPTO 任職之前,他曾在該公司擔任副總裁,該公司後來為互聯網建立了許多原型系統)和施樂 PARC 公司(利克所支持的許多研究人員後來都聚集在這裡,繼續他們的工作,尤其是在聯邦資助減少之後)。然而,正如城市基礎設施的開發和採購標準一樣,這些角色是構成 ARPANET 的網路化、多部門聯盟所制定的整體願景和計劃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像大多數個人計算和行動作業系統、社交網絡和雲基礎設施那樣,主要是為了私人公司的利益而開發和推動的願景。

然而,正如我們在上文一再指出的,我們不需要只從 ARPANET 或臺灣的「美好時光」中尋找靈感。印度開發的「印度堆疊」也有許多類似的特點。最近,歐盟正在通過其歐洲數位身份和 Gaia-X 資料共享計劃制定相關舉措。巴西和新加坡等不同的司法管轄區也成功地嘗試了類似的方法。雖然這些倡議各有優缺點,但旨在創建基礎設施的公共使命,通過與民間社會的合作和私營部門的參與而非主導,增強分散式創新的能力,這一理念正日益成為一種模式,通常被稱為「數位公共建設」。在很大程度上,我們主要是倡導擴大這種方式的規模,使其成為全球⿻社會發展的核心方式。然而,要做到這一點,ARPA 和臺灣的模式需要更新和調整,以適應這種規模和雄心可能急劇擴大的情況。

新的⿻秩序

關鍵原因在於,正如利克早在 1979 年就開始意識到的那樣,ARPA 模型的一些基本要素,與當代數位生活的形態不太相符。雖然 ARPA 是一項多部門的工作,但其核心是美國軍工企業及其在美國學術界的合作者。這在 1960 年代的背景下是合情合理的,當時美國是世界兩大強國之一,科研經費和任務與美國與蘇聯的對峙密切相關,而且數位技術大多都是在學術界開發的。然而,正如利克所觀察到的,即使到了 1970 年代末,這種情況也已經變得很不適應。當今世界(如上所述),即使在發展領先的數位公共基礎設施方面也更加多極化,主要的民用技術開發者都在開源社群,私營公司主導了數位世界的大部分領域,軍事應用只是公眾對數位技術願景的一個方面,而數位技術正日益影響著當代生活的方方面面。為了適應這一趨勢,當今的基礎設施願景必須讓公眾透過數位部會、跨國網絡和利用開源技術等機構,來設定技術使命,並更有效地重新引導私營部門。

利克和 ARPANET 的合作者們塑造了一個非凡的願景,為網際網路和⿻奠定了基礎。然而,利克清楚看到,這並不能長久地保證其專案的正當性;正如我們所強調的,他的核心願望是:「有關……技術的決策,不僅要『符合公眾利益』,而且要讓公眾自己有辦法參與決定其未來的決策過程。」為了獲得必要的正當性和公眾支援,以便對數位多元建設進行必要的投資,軍事技術主義不能成為制定這一議程的主要場所。反之,我們需要利用上文討論過的整套多元主義技術,讓跨國公眾參與進來,針對使命達成共識,從而推動與國際反對託運人組織類似的協同努力。這些工具包括:開展數位能力教育,讓每個公民都感到自己有能力塑造數位未來;建立像日本未來館這樣的文化機構,積極邀請公民參與長期的技術規劃;舉辦點子松,讓公民合作展望未來,並在政府和慈善機構的支援下,將這些願景製作成媒體,供更多人消費;召開對齊大會,以及就技術發展方向進行其他數位增強的討論等等。

事實證明,全球範圍內興起的數位部會是一個更自然的論壇,可以超越傳統的軍事途徑,以參與的方式設定遠見目標。一個著名的例子,是烏克蘭的米哈伊洛·費多羅夫(Mykhailo Fedorov) 自 2019 年起擔任數位轉型部長。臺灣也是該領域的先驅,在 2016 年任命了數位政委,並於 2022 年進一步正式成立了數位發展部。日本鑑於大流行期間數位化的迫切性,受到與臺灣討論的啟發,於 2021 年在內閣裡成立了數位廳。

這些部會本身具有協作性,與其他政府部門和國際機構密切合作。2023年,G20 峰會中數位部長們表明,數位公共建設(DPI)是全球合作的重點,與聯合國的全球目標相一致。與 ARPA 等嵌入軍方內部的機構相比,數位部為發起任務、促進國際合作以及讓公衆和民間社會參與進來,提供了一個更合適的平臺。隨着數位挑戰成爲全球安全的核心,預計更多國家將任命數位部長,促成開放、互聯的數位社群。[1]

然而,各國支持的⿻基礎建設,只是支撐其帳篷的幾根支柱。如今,沒有哪個國家能夠,或應該單獨成為此類工作的主要場所。它們至少必須建立成國際網絡,甚至跨國網絡,就像網際網路本身一樣。數位部長們的出現,必須彼彼形成網絡,為這項工作提供國際支援,並將以國家為基礎的節點連接起來,就像 ARPANET 為以大學為基礎的節點所做的那樣。此外,許多參與其中的開源專案來說,這些並非以單一的主要國家形式存在,它們跨越了許多司法管轄區,作為跨國社群而參與其中,在某些情況下,它們將受到與國家數位部會大致相同的尊重;例如,考慮一下以太坊社群,與臺灣數位發展部之間約略對等的關係。

此外,純粹的高層政府間關係,受到更廣泛的政府間關係狀況的嚴重限制。許多網際網路蓬勃發展的國家,與其他網際網路蓬勃發展的國家的關係時常陷入困境。許多民間行動者的跨國關係,比其政府在政府間層面上同意支持的關係更為緊密。無論好壞,技術往往比條約更容易跨越國界和意識形態的界限。例如,像 g0v 和 RadicalxChange 這樣的 web3 社群和公民技術組織,即使在並不被廣泛認定為「民主」的國家,也有重要的存在。更大規模的類似模式,也是跨國環保運動的核心。雖然我們已經看到,從這種互動到更廣泛的民主化,並不存在必然的路徑,但在等待政府與政府之間完全一致的同時,如果錯失在可能的領域擴大互動範圍的機會,也會是嚴重的錯誤。著名國際關係學者安妮-瑪麗-斯洛特(Anne-Marie Slaughter)在其著作《世界新秩序》(A New World Order)中描繪了這種跨國政策和民間網絡,將如何與世界各國政府進行更多的互補與合作,並形成一種比聯合國等國際機構自身所能實現的更合理、更有效的跨國合作結構。因此,我們應該期待對這些倡議的(默許)支援,對於數位部會的作用來說,就像它們之間的直接關係一樣重要。

在這些跨國網絡中,有些可能是學術合作,它們將成為數位部會的重要補充。然而,當今最被各國政府忽視的數位生態要素並不是學術部門,因為學術部門仍然獲得數十億美元的研究支援。相反,幾乎完全被忽視的是開放源碼和其他非營利性、以使命為導向的技術開發者。正如我們廣泛討論過的,這些開發者已經成為全球技術堆疊的中堅力量,然而,儘管他們的工作完全屬於公共領域,而且主要是為了公共利益而開發的,他們卻幾乎沒有從政府那裡獲得任何可衡量的財政支援,從慈善機構那裡獲得的支援也非常少。

此外,該部門在許多方面,比學術研究更適合發展基礎建設,就像物質世界的公共建設並非主要由學研專案建設一樣。學術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學科重點和界限的限制,而建設可廣泛使用的基礎建設,不太可能扣合這些重點和界限。學術職業依賴於引用、信用和新穎性,而這與基礎建設的最佳願望不可能一致,因為基礎建設通常可以而且應該是無形的,並盡可能容易地與其他基礎建設互操作。學術研究往往注重嚴謹性、說服力的程度和學科風格,這與適用基礎建設提供者可能無法受益的實用性,有本質區別。雖然公眾對學研的支持至關重要,而且在某些領域,學術專案可以為⿻基礎建設做出貢獻,但政府和慈善機構不應將主要目光投向學研部門。雖然學研在全球範圍內獲得了數千億美元的資助,但開源社群在其整個歷史中獲得的資助,可能還不到十億美元。「去中心化科學」運動已經研究並強調了其中的許多問題。

此外,開源社群只是冰山一角,它可能為公眾感興趣的、民間社會驅動的技術開發帶來更多可能。像 Mozilla 和維基媒體基金會這樣的組織,雖然主要是與開源專案互動並推動其發展,但在純粹的開源程式開發之外,還開展了大量的開發活動,使他們的產品更容易為世界所接受。此外,公益技術沒有必要繼承開源程式的所有特徵。

一些開發生成式基礎模型的組織,如 OpenAI 和 Anthropic,對簡單地免費提供這些模型有合理的擔憂,但它們明確致力於為公共利益開發和授權這些模型,並且在結構上不完全追求利潤最大化,以確保它們始終努力履行這些使命。無論這些組織在資金需求和自身願景的限制下,是否能夠理想地實現這一願望,我們都可以想像,既要塑造這樣的組織,確保它們能夠利用⿻技術實現這一目標,又要構建公共政策,來確保更多這樣的組織,成為發展核心⿻基礎建設的中心。其他組織可能會開發非營利的⿻基礎建設,但希望對其中的一些要素收費(就像某些高速公路為解決擁堵和維護問題而收費一樣),而其他組織可能沒有專有權要求,但希望確保敏感和私人資料不被公開。培育由服務⿻公眾的組織組成的⿻生態,包括但不限於開源模式,將是超越 ARPA 學術模式限制的關鍵。幸運的是,決策者可以運用各種⿻技術,來培育這樣的生態。

此外,無論理想的結構是什麼,這種公益機構,都不可能簡單地替代過去幾十年建立起來的大型私人數位基礎建設。許多社交網絡、雲端基礎設施、單一登錄架構等,如果簡單地廢棄,將造成浪費。相反,將這些投資用於公共利益可能更有意義,方法是將公共投資與改變治理方式的協議結合起來,來尊重公眾的意見,這與我們在「⿻投票」、「媒體」和「職場」等章節中討論的方式大同小異。這與杜威密切相關的前一波經濟民主改革的方式非常相似,當時的經濟民主改革並沒有簡單地淘汰私營發電企業,而是試圖通過公用事業委員會將其納入部分地方民主控制網絡。科技界的許多領導者,都將他們的平台稱為「公用事業」、「基礎建設」或「公共廣場」;因此,⿻數位公共建設計劃的一部分就是對它們進行改革,使其真正發揮這樣的作用。

⿻規管

要讓這樣的生態蓬勃發展,就必須調整法律、監管和金融體系的方向,來增強這類組織的能力。需要增加稅收,最好是以不僅符合而且實際上直接促進⿻的方式,使它在社會和財政上都能永績。

可以說,政府和政府間網路最重要的作用是協調和標準化。政府是大多數國家經濟中最大的行為體,可以根據其採用的標準、購買的實體以及公民與公共服務互動的結構來影響整個數位生態系統的行為。例如,這就是「印度堆疊」(India Stack)如何成為私營部門核心的主要原因,私營部門追隨公共部門的步伐,從而支援民用專案。

然而,法律也是界定哪些類型的機構可以存在、它們擁有哪些特權以及不同實體之間如何劃分權利的核心。開放源碼組織目前正努力同時保持其非營利性和國際影響力。像開放集體基金會(Open Collective Foundation)這樣的組織,幾乎完全是為了讓它們能夠做到這一點而成立的,並從專案收入中抽取一大筆資金來提供這種服務,以支付必要的管理費用,這使得這些本應得到支持和優勢(如果沒有積極補貼的話)的組織在與營利性公司的競爭中處於嚴重的劣勢。許多其他形式的創新、民主、跨國組織,如分散式自治組織(DAOs),經常遇到法律障礙。雖然其中一些原因是合理的(避免金融詐騙等),但要建立支持和維護跨國民主非營利組織形式的法律框架,還需要做更多的工作。

其他組織形式可能需要更多支援。正如我們在第 4 節中所討論的,旨在集體保護創造者或具有相關集體資料利益的人的資料權利的「資料聯盟」,將需要類似於工會和其他集體談判組織的保護,而這些組織不僅目前沒有,而且由於許多司法管轄區(如歐盟)極端強調資料中的個人權利,可能會有效地阻止它們為這些組織服務。正如勞動法的發展賦予了工人集體談判的權利一樣,法律也必須發展允許資料工人集體行使其權利,以避免資料工人相對於集中的模式建立者處於不利地位,或因過於分散而對雄心勃勃的資料合作,造成難以逾越的障礙。

除組織形式外,法律和監管方面的變革,對於為實現共同目標而公平、有效地使用資料也至關重要。傳統的智慧財產權制度非常殭化,注重使用的「變革性」程度,有可能使所有模型的開發都受到嚴格和不可行的限制,或者剝奪創造者的道德和經濟權利,而這些權利是他們維持工作所必需的,這對這些模型的功能至關重要。法官、立法者和監管者需要與技術專家和公眾密切合作,制定新的標準,考慮到各種資料為模型輸出提供資訊的複雜性和片面性,並確保相關價值「反向傳播」給資料建立者,就像傳播給模型在訓練過程中創建的中間資料一樣。我們在「財產與合約」一章中討論過,產權改革賦予了無線電頻譜重新利用的權力,類似這樣的新規則將以產權改革為基礎,並應針對其他各種數位資產制定。

此外,反壟斷法、競爭規則、互操作性授權和金融法規如果與這一願景適當結合,將在鼓勵新組織形式的出現和現有組織形式的調整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反壟斷法和競爭法旨在確保集中的商業利益不能濫用它們對客戶、供應商和工人積累的權力。將公司的直接控制權交給這些對應方,是實現這一目標的自然途徑,而不會出現競爭政策通常會抑制規模化合作的弊端。正如我們在「工作場所」一章中所討論的,多元技術為這些利益相關者,提供了有意義的話語權。反托拉斯當局自然會越來越多地考慮授權進行此類治理改革,作為反競爭行為或兼併的替代性補救措施,並在評估懲罰性行動的必要性時將治理代表性作為一個緩解因素。

與制定這些標準的意義和形式的標準制定過程合作,強制規定互操作性,是使這些標準可行並避免非法私人壟斷佔據主導地位的關鍵槓桿。金融監管有助於確定不同轄區可接受的治理方式,不幸的是,特別是在美國和英國,金融監管嚴重傾向於破壞性和壟斷性的「一股一票」規則。金融監管改革應鼓勵嘗試更具包容性的治理體系,如平方投票等⿻投票形式,持續考慮並解決權力集中問題,而不是用「毒丸」等定製條款來抵消一股一票的突襲傾向[2]。它們還應顧及並支援工人、供應商、環境交易方和客戶的聲音,並引導可能產生系統性壟斷效應的集中資產持有者使用類似工具。

⿻稅收

然而,規則、法律和法規只能為投資、創新和發展所產生的積極框架提供支援。沒有這些作為補充,它們將永遠處於防禦狀態,追趕由私人創新定義的世界。因此,公共投資和多元主 義投資是它們必須補充的核心,而進行這些投資顯然需要收入,這自然就提出了如何籌集 收入以使多元主義基礎設施能夠自我維持的問題。雖然直接收取服務費在很大程度上會重蹈私營部門的覆轍,但主要依靠「一般收入」是不可能持久或合法的。此外,在許多情況下,稅收本身也有助於鼓勵多元主義。我們現在要關注的就是這類稅收。

事實證明,數位領域是最難徵稅的領域之一,因為許多相關的價值來源都是以模糊的地理方式創造的,或者是無形的。例如,公司員工之間的資料和協作網路以及技術訣竅分享往往跨越國界,即使它們大多發生在稅率較高的司法管轄區,也往往可以在企業稅率較低的國家入帳。許多免費服務都隱含著監視的交易,這導致服務和隱含的勞動都不會被徵稅,而如果這種價格是明確的,則會被徵稅。雖然 20 國集團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最近達成的、關於設立最低企業稅率的改革可能會有所説明,但這些改革並沒有緊密適應數位環境,因此可能只能部分解決這一挑戰。

然而,這些措施一方面帶來了挑戰,另一方面也提供了機遇:以明確的跨國方式徵稅,將稅收用於支援多元基礎建設,而不是以一種相當隨意的方式,將稅收用於公司選擇的任何地方。理想情況下,這種稅收應盡可能完全符合以下幾項標準:

  • 直接多元主義(DP):在理想情況下,數位稅不僅應增加收入,還應直接鼓勵或頒布多元目標[3]。這可確保稅收不會成為系統的拖累,而實際成為解決方案的一部分。
  • 管轄權調整 (JA):徵稅和自然徵稅的轄區網絡,應與處理這些稅收的轄區相對應。這確保了制定稅收所需的聯盟,與建立處理收入的合作所需的聯盟相似。
  • 收入一致(RA): 收入來源應與使用收入所創造的共用價值相對應,確保處置收入的人對其任務的成功有天然的興趣。它還能確保納稅人普遍受益於稅收創造的商品,從而減少對稅收的政治反對。
  • 財政充足性(FA): 稅收應足以為所需投資提供資金。

我們在「市場」一章中描述的「循環投資」原則表明,這些原則最終都能得到普遍的共同滿足。超模態共用商品所創造的價值最終必須累積到具有次模態回報的地方,這些回報可以而且應該被迴圈利用,以支持這些價值來源。一般來說,提取這種價值的方式可以減少市場力量,從而實際上鼓勵更充分地利用資產。

儘管理論上有這樣的理想,但在實踐中,如何確定理想的稅收來實現這一目標,可能與我們在「民主」部分討論的任何技術挑戰一樣,都是一個技術試錯的過程。不過,最近有一些很有希望的提議,隨著我們的進一步嘗試,似乎很有可能實現上述許多目標:

  • 集中運算資產稅:對運算、儲存和某些資料等數位資產,徵收累進式(稅率或給予寬鬆的免稅額)共同擁有權稅。
  • 數位土地稅:對商業化或持有稀缺數位空間的行為徵稅,包括以更具競爭性的方式對線上廣告、持有頻譜許可和網址空間徵稅,並最終對虛擬世界中的專屬空間徵稅。
  • 隱性資料/注意力交換稅: 對「免費」線上服務中涉及的隱性資料與注意力交換徵稅,否則通常會徵收勞動稅和加值稅。
  • 數位資產稅:對純數位資產(如數位貨幣、實用代幣和不可兌換代幣)徵收的共同擁有權稅。
  • 公共資料稅:可對在未經許可的共享資料上訓練的模型,所賺取的利潤徵稅。
  • 靈活工作稅:對主要雇用「臨時工」的公司的利潤徵稅,這樣可以避免傳統勞動法規的許多負擔。

雖然需要更詳細的政策分析才能根據上述標準對這些稅種進行全面「評分」,但我們希望通過幾個例子來說明這些建議背後的設計思維模式。集中計算資產稅旨在同時鼓勵更全面地使用數位資產(任何共同擁有權稅都會這樣),阻止擁有雲端的集中權力(從而在減少潛在安全威脅的同時增加競爭),並抑制積累運算資源的動機,這種資源可能允許在公共監督之外,訓練具有潛在危險規模的模型。大多數形式的數位土地稅自然不會徵收到任何民族國家,而是徵收給那些支援網際網路基礎設施、接入和內容的跨國實體。隱性資料交換稅,將為數位經濟創造的真正價值提供更清晰的信號,並鼓勵促進這一價值最大化的基礎建設。

當然,這些只是初步建議,更多的分析和想像力將有助於擴大可能性的空間。不過,鑒於這些例子與當今數位世界的主要商業模式(即雲端運算、廣告、數位資產銷售等)相當吻合,似乎可以認為,只要稍加闡述,就可以利用這些例子來提高流經該世界的價值的很大一部分,從而支援從根本上改變數位經濟的投資規模。

雖然這在政治上似乎不可行,但美國的汽油稅卻是一個具有啟發性的先例,雖然最初遭到卡車運輸業的反對,但當政策制定者同意撥出資金支援道路基礎設施建設時,汽油稅最終得到了該行業的擁護。雖然徵收汽油稅顯然會對該行業造成直接損失,但通過提供卡車司機工作所需的底層材料,間接支援道路建設被認為足以抵消這一損失。有些人理所當然地反對為此目的徵收更有針對性的稅種(如道路擁堵費),但天然氣稅在抑制污染方面也有附帶好處,而且在收取擁堵費可能成本高昂的時候,它一般都能很好地針對道路的主要消費者。

今天,我們完全有可能想像由企業和政府組成一個適當的聯盟,來支持這樣一套雄心勃勃的數位基礎設施支援稅。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正確預留籌集到的資金,利用豐富的線上數據,來制定更巧妙的稅收工具,採用先進且低摩擦的收稅手段,謹慎利用適當但非普遍的司法管轄區來徵收稅款,以說服其他國家效仿,當然,還需要大量的公眾支持和壓力,我們將在下文討論。希望有效的政策領導和公眾動員能夠實現這些目標,併為支援數位時代的多元基礎建設創造條件。

維持我們的未來

為了體現⿻,得到這些資源支援的組織網路不能成為一個全新的、單一的數位世界全球政府。相反,它本身必須是多元的,無論是在結構上,還是在與現有的數位治理論壇的聯繫上,都必須是多元的。雖然我們希望從根本上改變數位社會的特徵,但如果我們試圖摧毀或破壞現有的機構,我們就無法實現⿻。我們的目標應該恰恰相反,將基本多元主 義基礎設施的建設視為一個平臺,能夠讓數位這塊餅迅速擴大和多樣化,讓盡可能多的人受益,同時也擴大實驗和發展的空間。

我們願景的不同要素需要不同程度的支援。例如,許多最私密的技術,如身臨其境的共用現實技術,都打算在相對私密的範圍內運作,因此自然應以相對「私營」的方式(在籌資模式和資料結構方面)進行開發,同時輔以一定程度的公共支持和監管,使其遠離潛在的陷阱。另一方面,最雄心勃勃的市場結構改革需要重塑基本的政府和法律結構,在許多情況下是跨越國界的。所有這些工作所依賴的基本協定的制定可能需要最大程度的協調,但也需要大量的試驗,在網路節點(如印度和臺灣)競相將其框架輸出為全球標準的過程中,充分利用 ARPA 的合作競爭結構。多元法律、規管、投資和控制權的有效結構,將盡可能確保國家和跨國實體的多元性,能夠滿足這種多樣化的需求,並巧妙地匹配稅收和法律授權,賦予這些實體權力,在互通有無的同時發揮其相關作用。

幸運的是,雖然它們資金嚴重不足,協調往往不完善,也缺乏我們在此概述的雄心勃勃的使命,但現有的許多數位和網路治理的跨國結構,大致都具有這些特點。

簡單來說,雖然需要增加具體的新功能、改善資金、增強網絡和聯繫以及增強公眾參與,但正如 ARPANET 創始人所想像的那樣,網際網路在結構和治理方面已經是多元化的。現在最需要做的,是建立公眾對這項工作的理解和參與,以促進、捍衛和支持它。

組織變革

當然,實現這個目標是一項艱巨的任務。本章以及整本書所討論的觀點,都是深奧的技術問題;即使是這裡相當枯燥的討論也只是浮光掠影。即使是本書中的觀點,也只有極少數人會深入探討,更不用說在政策領域以及政策領域之外的廣泛研究、開發和部署工作中需要開展的更為廣泛的工作了。

正因如此,「政策」只是建設⿻所需工作的一小部分。對於每一位政策領導者來說,都必須有數十人,甚至數百人來構建他們説明闡述的願景。而對於每一個人來說,還需要有數百個人,雖然他們並不專注於技術問題,但他們都普遍反感自由主義和技術官僚主義所默認的技術發展方向,並廣泛支援⿻願景。他們必須更多地從情感、直覺和/或意識形態層面,而非技術或知識層面來理解這一理念,並為那些處於政策和技術領域核心的人,建立道德支持、生活觀點和採用的網絡。

要做到這一點,⿻必須遠遠超越一套創意技術和知識分析的範圍。它必須成為一種被廣泛理解的文化潮流和社會運動,就像環保主義、AI 和加密貨幣一樣,立足於深厚的基礎研究的知識和社會基礎,在多樣化和有組織的企業中得到發展,並得到有組織的政治利益的支援。實現這一目標的途徑包括但遠不止於政策制定者,還包括行動主義、文化、商業和研究領域。因此,我們最後呼籲每一個接觸過這些世界的人加入我們的專案,使之成為現實。


  1. 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許多國家都設有規劃部,可以自然而然地承擔或分離出這樣的職能。 ↩︎

  2. Eric A. Posner and E. Glen Weyl, "Quadratic Voting as Effici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81, no. 1 (2014): 241-272. ↩︎

  3. 經濟學家將這種稅,稱為「外部性」的「皮古稅」。儘管這是描述下述情況的合理方式,但正如我們在市場章節中所指出的,外部性可能更多是規則而非例外,因此我們更傾向於使用這種替代表述。其中許多稅種涉及市場力量集中的問題,而市場力量集中確實會產生外部性,但通常不在「皮古稅」的考慮範圍之內。 ↩︎